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4-3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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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停止(2020)苏0311执恢119号案中对被告徐州胡大祥太空饮品有限公司名下在徐州淮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现名称徐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77×××46份股权的执行;

二、驳回原告王明晶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67800元,由被告徐州胡大祥太空饮品有限公司负担,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至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11-27
发布日期 2021-0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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