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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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徐州众行投资理财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82万元及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分为两部分,第一部分: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基准贷款利率6%,以20万元为基数,从2012年8月11日起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止;以30万元为基数,从2012年8月17日起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止;以10万元为基数,从2012年8月21日起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止;以12万元为基数,从2012年8月25日起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止;以10万元为基数,从2012年8月26日起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止;以8万元为基数,从2012年9月7日起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止;以10万元为基数,从2012年9月18日起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止;以20万元为基数,从2012年10月7日起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止;以18万元为基数,从2012年10月9日起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止;以134万元为基数,从2012年10月15日起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止;以10万元为基数,从2012年10月20日起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止;第二部分:以282万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于2019年8月20日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25%,从2019年8月20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77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4-22 |
发布日期 | 2021-04-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