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徐州市川普建筑材料贸易有限公司 中扶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徐州利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徐州佳信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徐州市川普建筑材料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徐州佳信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租赁合同; 二、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徐州佳信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返还原告徐州市川普建筑材料贸易有限公司租赁物钢管462406.5米、扣件289480个、顶丝2663个;如不能返还,则按照钢管每米10.58元、扣件每个5元,顶丝每个10元的标准赔偿损失; 三、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徐州佳信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一次性给付原告徐州市川普建筑材料贸易有限公司租金6497698.98元及违约金(以6497698.98元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逾期利率的1.3倍,自2015年9月8日起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及以6497698.98元为本金,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3倍,自2019年8月20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 四、驳回原告徐州市川普建筑材料贸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65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徐州佳信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00000元(该款与上述款项同时向原告给付),原告负担65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4-09 |
| 发布日期 | 2021-04-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