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黑龙江省普利斯司法鉴定中心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黑龙江省尚志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后续治疗面部疤痕费用、护理费、伤残赔偿金、交通费、住宿费、鉴定费、鉴定复查费合计162805.13元,此款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667元,由被告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中心支公司负担3547元,由原告***负担12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2-05 |
发布日期 | 2021-04-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