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四川省航粒香米业有限公司 哈尔滨东宇农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西充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四川省航粒香米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哈尔滨东宇农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烘干设备款112万元; 二、驳回原告哈尔滨东宇农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驳回反诉原告四川省航粒香米业有限公司对反诉被告哈尔滨东宇农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7882元,反诉案件受理费4950元,由原告哈尔滨东宇农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承担2832元,由被告四川省航粒香米业有限公司承担10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裁判日期 | 2021-04-16 |
| 发布日期 | 2021-04-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