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4-3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沈阳采渔通讯设备有限公司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借款本金39,196.97元、逾期利息1,215.09元、逾期罚息(含复利)244.08元,共计40,656.14元(自2020年8月2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个人消贷易授信额度及支用借款合同》约定计收利息、罚息及复利);

二、被告沈阳采渔通讯设备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三、驳回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16元,减半收取408元,保全费427元,由被告***、***、沈阳采渔通讯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3-29
发布日期 2021-0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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