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4-3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辽宁沈本钢铁销售有限公司
沈阳佳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沈阳佳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辽宁沈本钢铁销售有限公司货款100,000元;

二、被告沈阳佳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辽宁沈本钢铁销售有限公司货款利息(以100,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19年4月30日计算至2020年7月6日);

三、驳回原、被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指定期间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执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60元,由被告承担2300元,由原告承担126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2021-04-06
发布日期 2021-0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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