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发布于:2020-03-1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炉霍县华康水泥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红云建设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四川鸿睿农业有限公司
都江堰向峨猕猴桃风情小镇投资营运有限公司
四川睿祥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调解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9)川0107民初12183号

原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丽,四川多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四川红云建设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

被告:四川睿祥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

被告:四川鸿睿农业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

被告:炉霍县华康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焦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蒙航,四川迪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都江堰向峨猕猴桃风情小镇投资营运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吴昊,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蒙航,四川迪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四川红云建设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四川睿祥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四川鸿睿农业有限公司、炉霍县华康水泥有限责任公司、都江堰向峨猕猴桃风情小镇投资营运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

经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书对案件事实不予表述。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于2019年11月30日前向原告***支付2019年7月4日前的利息4060000元;

二、被告***、***于2020年3月1日前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16000000元及2019年7月4日以后至借款偿还完毕之日的利息(利息以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偿还顺序为先利息后本金;

三、被告四川红云建设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四川睿祥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四川鸿睿农业有限公司、炉霍县华康水泥有限责任公司、都江堰向峨猕猴桃风情小镇投资营运有限公司对被告***、***的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若被告***、***、四川红云建设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四川睿祥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四川鸿睿农业有限公司、炉霍县华康水泥有限责任公司、都江堰向峨猕猴桃风情小镇投资营运有限公司未按时足额支付上述任意一期款项,原告***有权就未还本金及利息申请强制执行;

五、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六、案件受理费减半后收取71050元,由被告***、***、四川红云建设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四川睿祥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四川鸿睿农业有限公司、炉霍县华康水泥有限责任公司、都江堰向峨猕猴桃风情小镇投资营运有限公司共同负担(此款原告已垫付,被告于2019年11月30日前支付给原告)。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以上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 万 霖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李仕芳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0-0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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