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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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星甜化工有限公司 山东宝来纳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乐方山路支行 山东宝来纳米科技有限公司 潍坊众邦印刷材料有限公司 潍坊科海甲壳素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昌乐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潍坊星甜化工有限公司偿还原告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乐方山路支行借款利息805529.76元(暂计算至2020年9月21日,之后的利息按照借款合同约定及贷转存凭证载明利率,自2020年9月22日起计算至还清之日止),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还清; 二、被告山东宝来纳米科技有限公司、潍坊科海甲壳素有限公司、潍坊众邦印刷材料有限公司、***对被告潍坊星甜化工有限公司的借款利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山东宝来纳米科技有限公司、潍坊科海甲壳素有限公司、潍坊众邦印刷材料有限公司、***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在已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被告潍坊星甜化工有限公司追偿。 如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支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855元,由被告潍坊星甜化工有限公司、山东宝来纳米科技有限公司、潍坊科海甲壳素有限公司、潍坊众邦印刷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2-30 |
| 发布日期 | 2021-04-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