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执行执行裁定书

发布于:2021-04-3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青岛龙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类型 执行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法院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鲁1002执4224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柯新权,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浙江省温州市洞头区。

被执行人青岛龙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

申请执行人柯新权与被执行人青岛龙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2020)鲁1002民初2034号民事判决书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偿还保证金**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元等,本院已受理。

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如下执行措施:

1.于2020年10月30日在执前调阶段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到期后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亦未进行财产申报;

2.于2020年11月13日、12月23日及2021年3月4日、4月13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信息,被执行人名下存款,本案均予以冻结,除去被执行人在建设银行潍坊坊子支行有**元外(申请执行人暂不要求扣划),其余银行账户本院均系轮候查封。另查询到被执行人在招商银行青岛分行即墨支行有存款**万余元,本院予以冻结,该行反馈系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及工资保证金账户,不予冻结(本院系轮候查封),中国人民银行对本院的查询未予反馈;

3.于2020年11月13日通过法院执行系统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鲁**号车辆,本院已委托崂山区法院进行了查封,因查控不到该车辆,暂无法进行处置。另查,被执行人有车辆保险,因即将保险期满,价值较小,故本院不予查封;

4.于2020年11月13日通过法院执行系统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房产登记信息;

5.于2020年11月13日通过工商管理部门查询了被执行人开办的企业注册登记、对外投资及股权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6.于2021年4月21日对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将其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行人名单,且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综上,被执行人暂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该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条件。经约谈申请执行人,其表示不悬赏执行,认可本院采取的上述执行及调查措施,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的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0)鲁1002民初203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依照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陈晓东

审判员杨继法

审判员丛明霞

二零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赵斌(代)

裁判日期 2021-04-28
发布日期 2021-0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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