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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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丘市景诚物流有限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中心支公司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运河区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 沧州市新华区茂源车队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博兴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责任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85613.79元,在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140231.14元; 二、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运河区支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7011.56元; 三、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责任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120000元; 四、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147242.7元; 五、被告***、安丘市景诚物流有限公司、沧州市新华区茂源车队在本案中不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六、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判决确定人义务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341元减半收取6671元,由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中心支公司负担1579元,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负担839元,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运河区支公司负担49元,***负担1029元,***负担317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08-09 |
| 发布日期 | 2021-04-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