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浙江爱福泉药业有限公司 桐庐富春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2018)浙1102民初8721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及诉讼费用承担部分; 二、变更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2018)浙1102民初8721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被上诉人桐庐富春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上诉人***、***工程款3257530.5元并支付逾期利息(利息从2018年10月16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被上诉人桐庐富春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审案件受理费18630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02-08 |
| 发布日期 | 2020-03-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