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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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供销合作总社安全统筹公司 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 曲周县东力运输有限公司 邯郸市五菱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邱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在机动车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施救费、车辆维修费等财产损失共计人民币2000元。 二、被告石家庄市供销合作总社安全统筹公司在第三者责任互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施救费、车辆维修费等财产损失共计人民币20800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所判一、二项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370元,减半收取18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3-24 |
发布日期 | 2021-04-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