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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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石家庄钢誉物资有限公司 河北盈国强贸易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河北盈国强贸易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支付原告石家庄钢誉物资有限公司货款57477.41元及违约金(以57477.41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自2019年12月1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273元,由二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状及相关材料向本院诉讼服务中心材料收转窗口递交,或邮寄至本院诉讼服务中心(石家庄市长安区建华北大街138号,邮政编码050011,收件人:材料收转窗口)。 上诉案件受理费应当在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7日内预交,(收款单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62×××47,开户银行:河北银行华兴支行)。逾期未交也未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20-10-19 |
发布日期 | 2021-04-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