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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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圣源祥保险公估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市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河北省南宫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市分公司一次性赔偿原告***车损3705.2元,被告***一次性赔偿原告***公估费196元。(赔偿款可汇至开户行为中国农业银行南宫支行、户名为南宫市人民法院、账号为50×××16账户。)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担负。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0-29 |
| 发布日期 | 2019-12-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