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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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神威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晋州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共计10097.74元; 二、被告***赔偿原告***病例取证费7元; 三、原告***退还被告垫付款155.8元。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0元,由被告***负担26元,原告***负担114元。 以上条款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状及相关材料向本院诉讼服务中心材料收转窗口递交,或者邮寄至本院诉讼服务中心(邮寄地址:河北省晋州市,邮编052260,收件人:立案庭材料收转窗口)。 上诉案件受理费应当在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7日内预交,(收款单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62×××47,开户银行:河北银行华兴支行)。逾期未交也未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21-03-03 |
发布日期 | 2021-04-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