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4-3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 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借款本金70万元,并以借款本金70万元为基数支付自2019年8月11日起至实际履行日止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的逾期利息;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为实现债权支付的律师费40000元;

三、若被告***、***未履行第一项、第二项付款义务,则原告***有权就被告***、***名下位于扬州市房屋折价或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第一顺位80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362元,由被告***、***共同负担(由被告***、***履行上述义务时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3-09
发布日期 2021-0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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