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4-2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浙江上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崧厦支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合同纠纷
法院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支付原告***代偿的本金125万元,以及该款自2017年6月16日起至本判决生效日止按年利率3.85%计算的利息;

二、被告***在赵红波的遗产继承范围内对上述债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200元,减半收取计9600元,由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4-14
发布日期 2021-0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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