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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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上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梁湖支行 浙江上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绍兴上虞大业贸易有限公司 浙江京虞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绍兴上虞大业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浙江京虞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3611346.25元,并支付该款自2021年2月2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违约金; 二、绍兴上虞大业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浙江京虞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担保费158400元,并支付该款自2021年3月1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违约金; 三、绍兴上虞大业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浙江京虞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30000元; 四、如绍兴上虞大业贸易有限公司未在本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上述第一、二、三项给付义务,浙江京虞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有权就绍兴上虞大业贸易有限公司提供的在浙江上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129.675万股股权经折价、拍卖或变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7198元,减半收取计18599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23599元,由绍兴上虞大业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4-16 |
| 发布日期 | 2021-04-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