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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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上虞国盛电器有限公司 绍兴上虞汇金再生资源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绍兴上虞汇金再生资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借款3,000,000元; 二、被告***、绍兴上虞汇金再生资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借款逾期利息,按年利率24%计算,本金以3,00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0月10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三、被告***、绍兴上虞汇金再生资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律师费10,000元; 四、被告***对被告***、绍兴上虞汇金再生资源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五、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计30,880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绍兴上虞汇金再生资源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9-08 |
发布日期 | 2021-04-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