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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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浦江通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绍兴华亮交通工程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法院 | 浦江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浙江浦江通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绍兴华亮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90000元及利息(以9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4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 二、由被告浦江县融媒体中心在欠付浙江浦江通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价款范围内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付款责任; 三、驳回原告绍兴华亮交通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38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绍兴华亮交通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14元,由被告浙江浦江通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02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3-24 |
发布日期 | 2021-04-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