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贵州观山月置业有限公司 贵阳黔勃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贵州省望谟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贵州观山月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贵阳黔勃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工程款775000.00元(含质保金87625.00元); 二、限被告贵州观山月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贵阳黔勃电力建设有限公司逾期支付工程款的利息85128.83元(从2019年3月5日起至实际付清工程款之日止的利息,以687375.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年利率4.35%计算); 三、限被告贵州观山月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贵阳黔勃电力建设有限公司逾期支付质保金应承担的违约金20165.75元(从2019年3月5日起至实际付清质保金之日止的违约金,以87625.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计算); 四、驳回被告贵州观山月置业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 本案受理费6301.47元,反诉费4151.72元,两项共计10453.19元,由被告贵州观山月置业有限公司承担。 本判决生效后,如义务人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如义务人不自觉履行义务,权利人应在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19-07-02 |
| 发布日期 | 2020-03-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