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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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能源集团有限公司 山东能源集团贵州矿业有限公司 山东鲁泰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法院 |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山东能源集团贵州矿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山东鲁泰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13998825.91元及利息,利息以13998825.91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息,从2015年1月1日起计算至2018年6月19日止; 二、由原告山东鲁泰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在被告山东能源集团贵州矿业有限公司将本案案件款及利息支付完毕后的30日内,向被告山东能源集团贵州矿业有限公司提供工程竣工验收所需的技术资料和建筑税务发票。 三、驳回原告山东鲁泰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埋费134652元,由山东能源集团贵州矿业有限公司负担130000元,由告山东鲁泰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4652元。 如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8-06-26 |
发布日期 | 2020-03-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