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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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87827.41元和利息人民币8823.27元,罚息人民币11262.23元,复利人民币1630.56元,并支付自2020年9月19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欠付本金的罚息以及欠付利息的复利(利率按照《个人担保贷款合同》约定的利率上浮50%计算); 二、同期,被告***向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支付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费人民币2000元; 三、如被告***未按期履行上述债务,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有权就被告***所有的车牌号为云D×××××号的路虎牌小型普通客车(发动机号为180525C0150)拍卖或者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抵押物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不足债权数额部分由被告***继续清偿; 四、驳回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25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1-18 |
发布日期 | 2021-04-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