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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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番禺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番禺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赔偿款18037.20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400元,鉴定费920元,合计1320元,由原告***承担548元,被告***负担772元(原告已预交,被告***应负担部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迳交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1-07 |
发布日期 | 2021-04-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