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4-3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泰州市易达精密机械有限公司
景德镇市景波货运有限公司
泰州市运高精密机械有限公司
江西景航航空锻铸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江西景航航空锻铸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泰州市运高精密机械有限公司支付所欠货款600000元及利息损失(以60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4月16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1.5倍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止实际给付之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

二、驳回反诉原告江西景航航空锻铸有限公司的反诉诉讼请求;

三、驳回第三人泰州市易达精密机械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本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380元,由被告江西景航航空锻铸有限公司负担12480元,第三人泰州市易达精密机械有限公司负担49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案件受理费9800元(户名: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泰州分行营业部;账号:47×××53;行号:104312800123)。

裁判日期 2020-11-14
发布日期 2021-0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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