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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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志高经贸有限公司沥青储运分公司 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 淄博隆鑫盛物流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博兴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120000元,在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282533.1元,合计402533.1元; 二、被告***赔偿原告***3016元,被告淄博隆鑫盛物流有限公司对此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判决确定的义务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083元,减半收取4042元,由***、淄博隆鑫盛物流有限公司负担3597元,***负担44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7-09-06 |
| 发布日期 | 2021-04-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