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3-1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鸡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黑龙江鸡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于判决生效之日立即给付黑龙江鸡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0000元,利息39292.20元(含逾期利息,自2014年3月14日至2019年4月25日,已扣除已偿还利息),本息合计89292.20元。自2019年4月26日起,借款本金50000元,利息、逾期利息按合同约定利率延续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上述责任后有权向***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32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8-28
发布日期 2020-0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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