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4-3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分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院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分行偿还截至2020年10月30日欠款本金37,402.26元、利息23,590.35元、费用4,915.34元,2020年10月31日至实际给付之日的利息、费用等按《领用合约》约定标准计算。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24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3-17
发布日期 2021-0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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