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4-3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山东龙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淄博银晟钢结构有限公司
淄博新星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山东龙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0万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山东龙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截止至2020年10月9日的逾期利息361250.01元及自2020年10月1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5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的逾期利息。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山东龙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律师费3万元。

四、被告淄博新星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淄博银晟钢结构有限公司、***、***对上述判决第一、二、三项内容所确认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驳回原告山东龙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050元,财产保全费4520元,由被告***、***、淄博新星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淄博银晟钢结构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12-28
发布日期 2021-0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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