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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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嘉兴众森艺术培训有限公司 嘉兴衡伟置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嘉兴众森艺术培训有限公司与被告嘉兴衡伟置业有限公司签订的《四季大厦裙楼商铺租赁合同》; 二、被告嘉兴衡伟置业有限公司返还原告嘉兴众森艺术培训有限公司押金73310元、租金101412元,并支付原告嘉兴众森艺术培训有限公司赔偿款175000元,以上共计349722元,被告嘉兴衡伟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嘉兴众森艺术培训有限公司; 三、驳回原告嘉兴众森艺术培训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789元、保全申请费5000元,共计18789元,由原告嘉兴众森艺术培训有限公司负担9975元,由被告嘉兴衡伟置业有限公司负担8814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0-08 |
发布日期 | 2021-04-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