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北京北科欧远科技有限公司 山西省工业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津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北京北科欧远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山西省工业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1966926.58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8月30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为止); 被告北京北科欧远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山西省工业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逾期付款利息249144.03元; 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982元减半收取12491元,由被告北京北科欧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31 |
| 发布日期 | 2020-03-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