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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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劳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那曲市色尼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驳回原告西藏丰伟汇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反诉被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二、反诉被告西藏丰伟汇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反诉原告许小君支付劳务工程款180364.71元; 三、驳回反诉原告许小君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831.26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西藏丰伟汇劳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4223.55元(反诉原告已预交),由反诉被告西藏丰伟汇劳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598.8元,由反诉原告许小君负担2624.7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西藏自治区那曲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2-01 |
发布日期 | 2021-05-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