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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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运河支公司 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保证保险合同纠纷 |
法院 | 任丘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运河支公司本金人民币37972.91元,违约金人民币9107.8元(自理赔之日起计算至2020年2月29日,以后违约金以37972.91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六点五计算至清偿完毕之日止),共计47080.71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78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扫描下方二维码自行网上上诉立案及进行其他网上诉讼操作,或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3-19 |
发布日期 | 2021-04-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