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执行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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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高新园区建设运营有限公司 威海泰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
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1)鲁1002执1682号 申请执行人邹莉,女,**966年7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执行人威海泰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 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鲁1002民初1609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提取被执行人威海泰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威海高新园区建设运营有限公司享有的应收款**元,其中转执行费**元,余款**元转付申请执行人。故(2019)鲁1002民初160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零二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
裁判日期 | 2021-04-27 |
发布日期 | 2021-04-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