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它类型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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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 吉林永成汽车销售服务集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 法院 |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付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经济损失526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65元,减半收取582.5元,由被告***承担。案件受理费原告已经预交,被告在给付理赔款时一并支付给原告,剩余案件受理费582.5元,在本判决生效之后,退还给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22 |
| 发布日期 | 2020-03-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