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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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分行 |
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0)鲁1002执3866号 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分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龙海、杨帆,山东德衡(威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方一龙(身份证号:**),男,1**68年3月**日生,住***。 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分行与被执行人方一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2020)鲁1002民初4444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予以立案执行。 执行中,被执行人方一龙主动履行了给付义务,另本院依法划扣方一龙名下银行存款**元作为执行费,现债务已结清,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结案,故(2020)鲁1002民初444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零二一年四月二十二日 |
裁判日期 | 2021-04-22 |
发布日期 | 2021-04-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