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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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侵害商标权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淮安德天仪表有限公司、***、***、福州恒拓工业自动化有限公司、***、天长市明玉仪表仪器商贸有限公司、安徽康伟仪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侵犯原告罗斯蒙特公司第5590915号、第10757602号“ROSEMOUNT”、第5557796号“罗斯蒙特”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二、被告淮安德天仪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赔偿原告罗斯蒙特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共30万元; 三、被告福州恒拓工业自动化有限公司、***对前项赔偿责任在1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四、被告天长市明玉仪表仪器商贸有限公司、安徽康伟仪表有限公司、***对前述第二项的赔偿责任在75000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五、驳回原告罗斯蒙特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800元,由原告罗斯蒙特公司负担25000元,由被告淮安德天仪表有限公司、***、***负担5800元。原告罗斯蒙特公司预交的超出其应负担部分的案件受理费由本院退回,被告淮安德天仪表有限公司、***、***应负担的案件受理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4-22 |
发布日期 | 2021-04-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