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曲周县支行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曲周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邯郸市鑫轩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赵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共同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曲周县支行借款本金46000元及相应利息(利息按合同约定,自2019年5月28日至还清借款之日止);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4.0元,由被告邯郸市鑫轩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赵锋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3-30 |
| 发布日期 | 2021-04-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