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4-3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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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市博宇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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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合同纠纷
法院 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邯郸市博宇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原告邯郸市千寻贸易有限公司钢材款998,870元;

二、被告邯郸市博宇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原告邯郸市千寻贸易有限公司自2014年10月20日至2019年10月30日止利息684,935元;

三、被告邯郸市博宇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原告邯郸市千寻贸易有限公司利息(以998,87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自2019年11月1日至钢材款付清之日止);

四、驳回原告邯郸市千寻贸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以上第一、二、三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954元,减半收取计9,977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4,977元,由被告邯郸市博宇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11-30
发布日期 2021-0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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