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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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执行异议之诉 |
法院 |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对登记在赵玉军名下位于邯郸市丛台区房屋享有一半份额;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2460元,由原告***、赵玉军各负担623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2-14 |
发布日期 | 2021-04-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