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4-3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执行异议之诉
法院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对登记在赵玉军名下位于邯郸市丛台区房屋享有一半份额;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2460元,由原告***、赵玉军各负担623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12-14
发布日期 2021-0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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