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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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陕西省延川县人民法院(2020)陕0622民初1166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第三项; 二、变更陕西省延川县人民法院(2020)陕0622民初1166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被上诉人***的医疗费292368.6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9550元、营养费15150元、后续治疗费12000元、护理费39390元、误工费39390元、交通费10000元、住宿费5248元、残疾赔偿金577568元、长期护理费748800元、被抚养人生活费363996.72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4000元,共计2137461.38元。由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限额及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偿被上诉人***112万元(已支付11万元),由被上诉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年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偿被上诉人***5万元,上诉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被上诉人***362222.97元; 三、驳回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的上诉请求; 四、驳回上诉人***的其他上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4148元,减半收取12074元,由上诉人***承担;二审案件受理费8365元,由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承担1305元,上诉人***承担706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1-04-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