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4-2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渚河支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院 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渚河支行银行卡透支本金16826.94元,支付利息2709.89元及逾期还款违约金689.46元(截止2019年6月28日);

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渚河支行自2019年6月29日之后至判决履行之日止,以本金16826.94元按照《中国农业银行金穗信用卡领用合约(个人卡)》计算的利息和逾期还款违约金)。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6元,减半收取153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9-30
发布日期 2021-0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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