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4-2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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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博白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博白支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合计12395.26元给原告胡礼芬;

二、驳回原告胡礼芬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0元(已预交),由原告胡礼芬负担6元,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博白支公司负担64元。

上述判决确定的义务,限义务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费。

裁判日期 2020-12-18
发布日期 2021-0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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