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司法解析 | |
---|---|
类型 | 执行案件结案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结案通知书 (2021)鲁1702执1210号 耿新堂、任安霞: 申请执行人耿新堂与被执行人任安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2020)鲁1702民初21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1年4月16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任安霞已履行完毕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2020)鲁1702民初213号民事判决书中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通知你该案已执行结案。 特此通知。 二零二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
裁判日期 | 2021-04-27 |
发布日期 | 2021-04-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