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4-3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许昌昊鼎物资有限公司
河南筑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河南省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河南筑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许昌昊鼎物资有限公司货款10100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自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7月30日按月息2%计算的利息为383126.67元,自2020年8月1日起,以拖欠的金额为基数按月息2%计算计算至欠款付清之日止的利息);

二、被告河南筑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许昌昊鼎物资有限公司律师费10000元;

三、被告***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四、驳回原告许昌昊鼎物资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7850元,由被告河南筑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7587元,原告许昌昊鼎物资有限公司负担26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11-25
发布日期 2021-0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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