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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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如皋市支公司给付原告***赔偿款125064.32元(直接汇至***的银行账户,开户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如皋支行,卡号:62×××09); 二、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如皋市支公司给付被告***1293.78元(直接汇至***的银行账户); 三、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如皋市支公司给付第三人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19300.99元(直接汇至该司银行账户,户名:江苏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开户行:中国银行江苏省分行营业部,账号:53×××12); 四、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中心支公司给付原告***赔偿款111836.97元(直接汇至***的银行账户,开户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如皋支行,卡号:62×××09); 上述第一至四项给付义务,均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履行。 五、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05元,鉴定费1750元,合计2855元,由被告***负担1998.5元(此款已从被告***的垫付款中直接予以扣减),由被告***负担856.5元(此款原告已垫付,由被告***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210元。 |
裁判日期 | 2021-04-08 |
发布日期 | 2021-04-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