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4-3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灌云支公司
连云港索欧服饰有限公司
江苏灌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连云港索欧服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付原告韩**云费用损失计人民币36451.43元(其中包括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灌云支公司赔付的10000元)。

二、驳回原告韩**云本案其余的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灌云支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6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韩**云负担76元,被告连云港索欧服饰有限公司负担12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92元,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营业部,帐号:10×××9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

裁判日期 2020-12-18
发布日期 2021-0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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