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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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连云港市东方医院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142386.66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以291507.44元为基数,自2017年8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至2020年5月14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以142386.66元为基数,自2020年5月15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248元,由被告连云港市东方医院承担(因原告已预交,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4248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 |
裁判日期 | 2021-03-31 |
发布日期 | 2021-04-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