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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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甘肃佳城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 甘肃国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甘肃省庄浪县陇原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甘肃省庄浪县陇原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甘肃国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同支付下欠甘肃佳城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款12082748.00元。 二、甘肃省庄浪县陇原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甘肃国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同分段计算支付以下利息: 以欠工程款465万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从2019年2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期间的利息,按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2019年10月31日期间的利息;以下欠12082748.00元工程款(含钢材款)为基数,按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从2019年11月1日起至欠款还清期间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8665元,由甘肃省庄浪县陇原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甘肃国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20000元,由甘肃佳城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负担8665元。 保全费5000元,保全保险费11986.09元,由甘肃省庄浪县陇原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甘肃国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3-02 |
| 发布日期 | 2021-04-28 |